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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现在起,考试作弊可能被判刑!


【发稿时间 :2019-09-06】

 

9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3号,以下简称《解释》),《解释》对考试作弊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相关法律适用问题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其中明确了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最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考试作弊刑法解释.jpg

哪些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解释》第一条第二款对“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外延作了例举,下列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1)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

2)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

3)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4)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


什么情节属于“情节严重”?

《解释》第二条从六个方面规定了“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一是考试类型。《解释》明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大、涉及面广。在这三类考试中组织作弊的直接规定为“情节严重”。

二是行为后果。《解释》将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明确规定为“情节严重”。

三是行为主体。考试工作人员违背所承担的职责组织考试作弊,主观恶性更大,故《解释》将其规定为“情节严重”。

四是地域范围。组织考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弊的,危害十分严重,故《解释》将其规定为“情节严重”。

五是数量标准。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组织三十人次以上作弊,以及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为“情节严重”。

六是违法所得。《解释》将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规定为“情节严重”。


开考前被查处是既遂还是未遂

《解释》第四条明确规定:“组织考试作弊,在考试开始之前被查获,但已经非法获取考试试题、答案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扰乱考试秩序情形的,应当认定为组织考试作弊罪既遂。”

“代替考试”如何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的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构成代替考试罪,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法有关负责人介绍,为考虑到替考的情况、情节存在差异,所涉考试的类型有所不同,为体现贯彻彰显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促使代替考试的行为人悔过自新,对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依法宣告缓刑。

《解释》还明确了:作弊器材的认定标准与程序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考试作弊犯罪的罪数处断规则、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以外的其他考试中实施考试作弊犯罪的处理规则等多方面内容。《解释》的公布施行,对于依法严惩考试作弊犯罪,维护公平公正的考试秩序,保障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与其花心思作弊,不如花时间好好学习。

该《解释》自201994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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